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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
近期,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协商一致,宣布沪深港通北向看穿机制(投资者识别码制度)将于2018年9月17日正式实施。为此,上交所近日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并予以发布。沪港通北向看穿机制的建立,将有助于上交所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完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维护A股市场稳定运行。
自沪港通开通以来,证券交易、登记结算、换汇和公司行为等各项业务处理正常,业务和技术系统运行平稳。截至2018年8月31日,沪港通累计交易金额接近10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超过100亿元。其中,沪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为830只,交易金额累计约5.5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62亿元;港股通累计有交易的股票为411只,交易金额累计约4.1万亿元人民币,日均成交金额46亿元。
下一步,上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以服务好内地香港及全球投资者为己任,继续完善沪港通机制,保障系统平稳高效运行,保护投资者权益。
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的通知
上证发〔2018〕73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沪港通机制,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一、新增“券商客户编码”作为申报要素及相关安排,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沪股通交易申报采用限价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沪股通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经纪商代码、券商客户编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本所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其交易申报涉及的投资者信息,或者从中国结算调取券商客户编码涉及的投资者信息。”
二、新增“券商客户编码”的定义,在第一百零八条第(二十八)款后,增加一款“(二十九)券商客户编码:指联交所参与者分配给其客户的唯一的、可据以识别投资者身份的数字编码。”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全文重新发布,并自2018年9月17日起实施。本所2018年8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上证发〔2018〕6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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